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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经营用地采用“招拍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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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和2000年这两年的国有土地转让收入并不高(图2-4),因为尚未普遍实行土地“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当时的土地转让过程相当不透明,基本靠开发商各显神通。比如有些开发商趁着国有企业改革,拿到了企业出让的土地,再从城市规划部门取得开发许可,只需支付国家规定的少量土地出让金,就可以搞房地产开发。这是个转手就能发家致富的买卖,其中的腐败可想而知。

国有土地转让收入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

2001年,为治理土地开发中的腐败和混乱,国务院提出“大力推行招标拍卖”。 2002年,国土部明确四类经营用地(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采用“招拍挂”制度。于是各地政府开始大量征收农民土地然后有偿转让,土地财政开始膨胀。土地出让收入从2001年开始激增,2003年就已经达到了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 55%。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在财政和信贷政策的共同刺激之下,土地转让收入再上一个台阶,2010年达到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68%。最近两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土地转让收入的绝对数额还在上涨,2018年达到62910亿元,比 2010年高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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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身事内

导致城市土地价值显现的两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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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国有土地转让的决定权和收益都留给了地方。当时这部分收益很少。一来虽然乡镇企业当时还很兴盛,但它们占用的都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是城市土地。二来虽然城市土地使用权当时就可以有偿转让,不必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无偿划拨,但各地为了招商引资(尤其是吸引外资),土地转让价格大都非常优惠,“卖地收入”并不多。

1998年发生了两件大事,城市土地的真正价值才开始显现。

第一是单位停止福利分房,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房和房地产时代的大幕拉开。1997—2002年,城镇住宅新开工面积年均增速为26%,五年增长了近4倍。

第二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基本上锁死了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农建设通道,规定了农地要想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征地后变成国有土地,这也就确立了城市政府对土地建设的垄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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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资源受到的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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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手中能用来发展经济的资源受到了几方面的挤压。

首先,预算内财政支出从重点支持生产建设转向了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和民生。20 世纪90年代中后期,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占40%,“社会文教费”(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只占26%。到了2018年,“社会文教费”支出占到了40%,“经济建设费”则下降了。

其次,分税制改革前,企业不仅缴税,还要向地方政府缴纳很多费(行政收费、集资、摊派、赞助等),这部分预算外收入在改革后大大减少。9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也纷纷改制,利润不再上缴,基层政府的预算外收入进一步减少。

最后,2001年的税改中,中央政府又拿走了所得税收入的60%,加剧了地方财政压力。地方不得不另谋出路,寻找资金来源,轰轰烈烈的“土地财政”就此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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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企业而轻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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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企业的大多数税收按隶属关系上缴,改革后则变成了在所在地上缴,这自然会刺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尤其青睐重资产的制造业,一是因为投资规模大,对GDP的拉动作用明显;二是因为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征收,跟生产规模直接挂钩;三是因为制造业不仅可以吸纳从农业部门转移出的低技能劳动力,也可以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增加相关税收。

因为绝大多数税收征收自企业,且多在生产环节征收,所以地方政府重视企业而相对轻视民生,重视生产而相对轻视消费。以增值税为例,虽然企业可以层层抵扣,最终支付税金的一般是消费者(增值税发票上会分开记录货款和税额,消费者支付的是二者之和),但因为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所以地方政府更加关心企业所在地而不是消费者所在地。这种倚重生产的税制,刺激了各地竞相投资制造业、上马大项目,推动了制造业迅猛发展,加之充足高效的劳动力资源和全球产业链重整等内外因素,我国在短短二三十年内就成为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当然,这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比如说,地方为争夺税收和大工业项目,不惜放松环保监督,损害了生态环境,推高了过剩产能。2007—2014年,地方政府的工业税收收入中,一半来自过剩产能行业。而在那些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工业污染水平也普遍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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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改革(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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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二大税种,2018年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3%。2002年改革之前,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上缴:中央企业交中央,地方企业交地方。地方企业比中央企业多,所以六成以上的所得税交给了地方。地方政府自然就有动力创办价高利大的企业,比如烟厂和酒厂,这些都是创税大户。20世纪90年代,各地烟厂、酒厂越办越多,很多地方只抽本地牌子的烟、喝本地牌子的啤酒,这种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也不利于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在2002年的所得税改革中,除一些特殊央企的所得税归中央外,所有企业的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仅2002年当年为五五分)。为防止地方收入下降,同样也设置了税收返还机制,并把2001年的所得税收入定为返还基数。所以2001年的最后两个月,地方集中征税做大基数,财政部和国务院办公厅不得不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弄虚作假。2002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作假账和人为抬高基数的行为。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虚增基数的地方,相应扣减中央对地方的基数返还,依法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但从图2-3中可以看出, 2001年不正常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依然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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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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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平均值不能代表各分组情况,分组结论和整体平均值结论可能会大相径庭。

NBA 有两个球员,球员 A 和球员 B,他们的投球的表现如下面这个图所示。

看来,无论 2 分球还是 3 分球,B都比A的投中率要高。看上去也是 B 比 A 厉害,对吧?

那问题就来了,可是从整体命中率来看好像不是这样啊。你看,如果我们算下两位球员的整体平均值(也就是整体投中率)。

两分球和三分球投中率都比较高的这个球员 B,整体的命中率反而下降了,是不是让人有点大跌眼镜?如果你是篮球爱好者,你应该会发现问题,NBA 里没算过整体命中率,一般都是把二分球和三分球的命中率分开说的。

为什么 NBA 不计算整体命中率呢?就是因为这样算不准确。这里我们可以引入一个著名的悖论——辛普森悖论,它讲的就是这个问题。辛普森悖论是 1951 年由 E.H. 辛普森提出的,简单来讲就是在分组比较中都占优势的一方,有的时候在总评中反而是失势的一方。

我用前面 NBA 球员命中率的例子跟你分析下产生辛普森悖论的原因。首先,两分球和三分球的投球能力根本不是一回事,这两个投球数本身就不应该相加;另外,B 球员虽然厉害,但是他 60% 的球都是命中率比较低的三分球,而绝对数量上命中率较高的两分球投得就少了,而三分球的投中率是明显低于两分球的,这样就拉低了他的整体的投中率,造成了整体的劣势。

用一句话来讲,就是“质”(命中率)与“量”(投球数)是两个维度的数据,如果全部合并成“质”(命中率)这个维度的数据,那就会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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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平均值:不要被骗了,它不能代表整体水平

以1993年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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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当年提的要求中有一条,“以1993年为基数”。这条看似不起眼,实则大有文章。地方能从“税收返还”中收到多少钱,取决于它在“基年”的增值税收入,所以这个“基年”究竟应该是哪一年,差别很大。中央与广东的谈判是在1993年 9月,所以财政部很自然地想把“基年”定为1992年。时光不能倒流,地方做不了假。可一旦把“基年”定在1993年,那到年底还有三个多月,地方可能突击收税,甚至把明年的税都挪到今年来收,大大抬高税收基数,以增加未来的税收返还。所以财政部不同意广东的要求。但为了改革顺利推行,中央最终做了妥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用1993年做基年。

这个决定立刻引发了第四季度的收税狂潮,根据项怀诚和刘克崮的回忆:(项怀诚)实际上,9月份以后确实出现了这些情况。在那一年,拖欠了多年的欠税,都收上来了。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亲自出马,贷款交税,造成了1993年后4 个月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刘克崮)……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0%、90%、110%和150%,带动全年地方税收增长了50%~60%(10)。

由于地方突击征税,图中增值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在1993年出现了明显反常的尖峰。这让1994年的财政陷入了困境,中央承诺的税收返还因为数额剧增而无法到位,预算迟迟做不出来。这些问题又经过了很多协商和妥协才解决。但从图2-3 可以看到,当2001年推行所得税分成改革时,突击征税现象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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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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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中最重要的税种是增值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4。改革之前,增值税(即产品税)是最大的地方税,改革后变成共享税,中央拿走75%,留给地方 25%。假如改革前的1993年,地方增值税收入为100亿元,1994年改革后增长为 110亿元,那么按照新税制,地方拿25%,收入一下就从1993年的100亿元下降到了27.5亿元。

为防止地方收入急剧下跌,中央设立了“税收返还”机制:保证改革后地方增值税收入与改革前一样,新增部分才和中央分。1994年,地方可以拿到102.5亿元,而不是27.5亿元。因此改革后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没有急速下跌,而是缓慢地逐年下跌。

地方税收收入中不同税种所占比重数据来源:万得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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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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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怀诚)分税制的实施远比制订方案要复杂,因为它涉及地方的利益。当时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到30%,我们改革以后,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5%,多大的差别!所以说,分税制的改革,必须要有领导的支持。为了这项改革的展开,朱镕基总理亲自带队,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先后走了十几个省,面对面地算账,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为什么要花这么大的力气,一个省一个省去跑呢,为什么要由一个中央常委、国务院常务副总理带队,一个省一个省去谈呢?因为只有朱总理去才能够和第一把手省委书记、省长面对面地交谈,交换意见。有的时候,书记、省长都拿不了主意的,后面还有很多老同志、老省长、老省委书记啊。如果是我们去,可能连面都见不上。

(刘仲藜)与地方谈的时候气氛很紧张,单靠财政部是不行的,得中央出面谈。在广东谈时,谢飞(7)同志不说话,其他的同志说一条,朱总理立即给驳回去。当时有个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叫符睿(音)就说:“朱总理啊,你这样说我们就没法谈了,您是总理,我们没法说什么。”朱总理就说:“没错,我就得这样,不然,你们谢飞同志是政治局委员,他一说话,那刘仲藜他们说什么啊,他们有话说吗?!就得我来讲。”一下就给驳回去了。这个场面紧张生动,最后应该说谢飞同志不错,广东还是服从了大局,只提出了两个要求:以1993年为基数、减免税过渡。(9)

这段故事我上课时经常讲,但很多学生不太理解为何谈判如此艰难:只要中央做了决策,地方不就只有照办的份儿吗?“00后”一代有这种观念,不难理解。一方面,经过分税制改革后多年的发展,今天的中央政府确实要比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更加强势;另一方面,公众所接触的信息和看到的现象,大都已经是博弈后的结果,而缺少社会阅历的学生容易把博弈结果错当成博弈过程。其实即使在今天,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背后,也要经过很多轮的征求意见、协商、修改,否则很难落地。成功的政策背后是成功的协商和妥协,而不是机械的命令与执行,所以理解利益冲突,理解协调和解决机制,是理解政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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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总收入占GDP比重不断降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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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预算总收入占GDP比重不断降低,原因则比较复杂。

  1. 这跟承包制本身的不稳定有关。央地分成比例每隔几年就要重新谈判一次,若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很快,下次谈判时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落得一个更高的上缴基数和更吃亏的分成比例。为避免“鞭打快牛”,地方政府有意不让预算收入增长太快。
  2. 这也跟当时盛行的预算外收入有关。虽然地方预算内的税收收入要和中央分成,但预算外收入则可以独享。如果给企业减免税,“藏富于企业”,再通过其他诸如行政收费、集资、摊派、赞助等手段收一些回来,就可以避免和中央分成,变成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因此经常给本地企业违规减税,企业偷税漏税也非常普遍,税收收入自然上不去,但预算外收入却迅猛增长。1982—1992年,地方预算外收入年均增长30%,远超过预算内收入年均19%的增速。1992年,地方预算外收入达到了预算内收入的86%,相当于“第二财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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