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与处分

代理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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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我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小徐的名字,现在我要卖房,你来买房。这套房子虽然是我管理,但是在我儿子名下,按照法律就是我儿子的财产。但是中介带你见的却是我,我就要和你签合同。

如果我在合同上签上我的名字,这叫处分。

如果我在合同上签上我儿子的名字,这叫代理。

不管是代理还是处分,都要经过业主的同意,有个法律术语叫追认。比如我儿子愿意我替他卖房,或者卖房的时候他不同意,卖了以后他又同意了。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合同上就应该写谁的名字,也就是说,代理是比较好的。因为如果房产证上不是这个名字,写了别人名字的合同对业主没有效力,业主可以反悔。所以你首先要拒绝业主不是本人,签字也不是签他名字(不管谁签)的交易。

就算签了业主名字,如果业主本人不到场,这个合同效力可能没有问题,但是不代表业主有义务配合过户。要想让法院把房子判给买家,必须证明一件事:买家有相当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相信业主同意卖这个房子。这就叫表见代理。

各位不用了解准确的法律概念,只要明白这个道理就够了。下面是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范畴内的表见代理源于《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系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避免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合法利益受损。表见代理作为一种代理推定,其会产生合同约束力及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效果,即该代理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严格把握,以维护各方的正当利益。

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有四个: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含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代理);第二,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第三,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有效成立要件。

作为守约方,购房人应当至少就以下问题进行举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是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该“相信或认为”的产生具备客观合理性。

下面这些证据,是如果日后上庭你能用得上的:

  • 交易时有没有书面授权,如果授权书经鉴定非本人签字就对你十分不利。
  • 交易时代理人控制房屋、持有业主身份证和房产证。
  • 业主本人收取购房款。
  • 业主和代理人是近亲属。
  • 业主本人参与网签、过户等交易流程。
  • 中介公司关于见到业主本人同意出售房屋的证言。

当然这些都是间接证明表见代理的证据,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再没有什么比当场跟业主进行视频连线,找中介或者朋友在旁边用手机录个视频更好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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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说你懂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