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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整个录音;
-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邮政EMS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 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 人证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