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与权利法案

大宪章与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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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战争以后,17世纪四五十年代爆发了英国内战:王室为一边,议会为一边发生了对抗——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新鲜事。议会的军队最终将国王送上断头台,由率领议会军队的首领克伦威尔出任“护国公”(Lord Protector)执掌政权,之后英国国内出现了短暂的共和时期。

但这样的时期并没维持多久:到内战后期克伦威尔死后,英国又恢复到王朝专制时代,新上台的国王詹姆士二世变本加厉地对人民实行专制统治。1688年,英国从荷兰迎进一位信奉新教的君主奥伦治公爵威廉出任英国国王(当时的欧洲等级森严,只有王室之间才能联姻,贵族与平民不得通婚。因此,王室间的联姻造成了欧洲大陆复杂的国际关系。死去的国王詹姆士二世的女儿,就是荷兰王室奥伦治公爵的妻子。所以,詹姆士二世死后,英国国民就邀请这位荷兰执政——英国的女婿出任英国国王),这就是“光荣革命”。其革命之处即在于确立了议会与王权的分权:1689年,即威廉三世出任英王的第二年,国王就签署了一个《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法案规定了当时所涉及到的各种权利,如:国王应有的权利,贵族应有的权利,财产权的处理方法,等等。当然,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即为对国王权利的限制,并且这种限制在当时通过法案以文字的形式确立下来,削弱了王权。从此,议会权与王权分立的传统就在英国延续了下来。但是,《权利法案》也并非这一制度的起源。真正的起源是13世纪英国男爵们写给当时英格兰国王约翰(John of England,1167—1216)的《大宪章》(Magna Canta),里面规定了要国王承认贵族的财产权利及政治权利,并且在征收国税、组织军队(征兵)、发动对外战争时,所需的经费未经贵族或元老院的同意,国王不得擅自决定。这里面已经囊括了国家最重要的内政外交权。

《大宪章》的精神主要体现在贵族与国王的分权上,削弱英王王权的“第一炮”,具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大宪章》是标志着现代英国政治体制的诞生。但是,虽然英国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比大陆国家早得多,但《大宪章》的执行过程却也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国王不甘心大权旁落,有时也会反过来搁置《大宪章》,加强王权的管制。到13世纪60年代,英国的男爵们发现《大宪章》的内容并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便又写了一个关于分权的书面请愿书给国王,以重申《大宪章》的内容,提请国王注意。以后的十四五世纪,也就进入了国王与议会围绕着《大宪章》相互拉锯的时期。但是,《大宪章》所宣扬的精神并未在国王与贵族间长时期的相互摩擦中消沉下去,事实证明,分权制度在英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延续了下来,保留至今。撒切尔夫人在任英国首相的时候,有一次曾谈到苏联东欧解体以后欧洲应采取何种行动方式的问题,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提出,还得依靠北约(NATO)来领导各国的行动。撒切尔夫人当然支持此提法,提出需要再写一个“Magna Carta”,用文字形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即使是在英国当今的保守党内,《大宪章》也时常被引用出来作为其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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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十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