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
许多国家都发生过独裁者对人民大范围的屠杀,成千上万的人被莫须有的罪名严刑拷打,判处死刑或者流放。有许多人就此从人间蒸发,再也找不着了,在苏联、拉丁美洲、非洲等地都发生过。凡是发生过这种事情的地方,都面临着如何对待过去参与屠杀的集团的问题。如果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样冤冤相报何时了;如果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不对残害人民的专制者加以惩罚,又怎么能防止以后的类似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大批量的杀人事件,处理起来总是非常困难的。
在国际间发生的这类事件,有国际法可用,可以以残害人类罪起诉。但是在一国之内,只能援用本国法律,而国内法律一般没有针对这类罪行的条款。所以就得就事论事,个别解决。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总是要求严厉惩罚加害人,这样的结果难免冤冤相报,社会难以恢复到和平正常的状态。但是如果不加追究,又不能防止以后类似事件的发生。起诉一个政权比起诉一个个人更复杂,因为政权是一个组织,牵连到众多的个人和单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各有各的责任。此时,解决的办法多半是只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就像整个文化大革命,虽然受牵连的人不少,直接参与的人也不计其数,但是就文化大革命这件事而言,最后只追究了四个人,就是“四人帮”。其中对于个人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政治责任。大规模罪行的主要责任者都是显赫的政治家,对他们起诉,与其说是为了报复,不如说是为了教育后人。所以要达到的目的是他们个人真诚地承认错误,做出最能表示改悔的行动。这样的要求虽然不高,但是对于过去在万人之上的领导人来讲,绝不是容易的事,必须经过内心的剧烈斗争,放下架子,当着大众的面忏悔。这样的事只有在原来的政权大势已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倒不是说这些人不可能良心发现,而是说良心只有在巨大压力之下才能被唤起。
对于受害一方来讲,虽然恢复正义的要求完全正当,但是万事有其限度,即使是追求正义也得有限度,过了头就会造成新问题。所以抱着宽容的心态是必需的。追究过去是为了将来,否则是没有意义的,往者不可悔,来者犹可追。我们对文化大革命采取了相当大的宽容态度,才有今日的繁荣。如果无穷无尽地追究过去,彼此纠缠,我们今天可能还没有从过去的斗争中缓过劲来,还有什么建设可谈?当然,宽容不等于文过饰非,不吸取过去的教训。否则,“文革”的灾难,大规模对人的侵犯,无缘无故地被整,可能会再次降临。应该说这种危险是确实存在的,而且在个别情况下还确实发生着。我们不得不为此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