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念只有在有限的可能条件下才可应用

价值观念只有在有限的可能条件下才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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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国曾有一位大学生为救助一位老农民而牺牲了生命。毫无疑问,这是一件具有高度德行的英雄事迹。但事后有人提出怀疑,认为用一个年轻的具有大学文化的生命去换取一个暮年老农的生命是不值得的,他们认为这样的事迹不值得推广。然而他们把问题的提法弄错了,事情的性质完全不是在两个生命中挑选一个。

如果像他们所设想的情况真的发生了,譬如说,一老一小同时受了伤,需要输血救命,现在血液只够一个人用,此时的确不能说救援老人而让青年人死去更合乎道德。现在实际的情况是青年人发现有人处于危急之中,他考虑的并不是用自己的生命去替换别人的生命,而是如果他要去救险将可能付出很高的代价,但他毅然决定支付高代价去实践自己的道德义务。人的道德水准正是在这一点上被度量出来——你准备用多高的代价去实践道德的呼唤。

如果一定要问,不同人的生命是否有不同的价值?答案是明确的“否”,因为人生而平等。严格来说,价值的观念不适用于生命。因为价值观念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可应用,这个条件是人只能在有限的可能下作出选择。所谓“有限的可能”是指非此即彼而不能兼得,此时我们可以比较两个目的物的相对价值,以此作为选择的根据。

譬如我一个月收入为1 000元,买了衣服就不能买皮鞋,究竟买什么,要从衣服和皮鞋对我的使用价值来决定。但各人的生命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甲的生存并不排斥乙的生存。正因为这样,生存才能成为人的基本权利。选举权利、听和说的权利都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它们也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如果人们挤在漂浮于大海里的一只小船上,生存权就不再是基本人权,此时生命是彼此排斥的,个别生命的价值比较问题才会被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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