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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问我:“善是什么?”那么我的回答是,善就是善,这个问题即使追根究底也是这样。或者如果问我:“怎样给善下定义?芽”那么我的回答是,它不可能下定义,这就是我对此所能说的一切。这些回答也许令人失望,但它们却是至关重要的。
穆尔把“善”和“黄”作类比,因为“黄”也是不可定义的。绞尽脑汁,也没有办法说明“黄”给我们一种什么感觉,如果查字典,“黄”的解释是“金子的颜色”,只能从表象上作说明,没有对黄的本质作出任何交代。也许有人会争辩说,“黄”可以定义为某一频率的电磁波反射到人视觉神经所产生的感觉。但这仍未把“黄”给人的感觉说清楚。因为人类在发现电磁波以前很久就已经有了“黄”的概念,并且有了“黄”这个字。从这个意义上说,“黄”仍然是不可定义的。“黄”和“善”都不能定义的原因是,它们都是最简单的、不可再分解的。它们不像“马”,马可以分解为尾、蹄、心、肝等,因此马可以通过这些更基本的要素来定义。而“善”则不可能。穆尔研究伦理学强调对伦理概念和善恶判断作出逻辑分析,目的在于寻求对什么是善作出回答,同时要求此种回答所依据的概念和判断是一致或无矛盾的,这种研究称为逻辑实证研究。
而传统的伦理学强调伦理规范的研究,即人们的行为应遵循什么规则,研究道德的社会功能。通过伦理规范的研究,指出人应该如何处理与周围的人和事的关系,揭示出引导人们正确处理这些关系的方法。总之规范性的研究,是带有目的性的,而不仅是客观地对它分析。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是互相补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