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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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和第六修正案关系密切,在实践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13日,埃内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一个15岁女孩被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警察逮捕。在两个小时的审问后,米兰达签了一份招供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这份文件上有这样一段话:我在没有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这份文件,我完全了解我的合法权利,并明白这份声明会在法庭上被用来作为针对我的证据。

米兰达本就是个混混,无恶不作,这次强奸也确是他所为,警察没冤枉他。他请不起律师,法庭给他指派了一位律师,艾尔文·摩尔。摩尔发现,在审问过程中,米兰达没有被告知他有权咨询律师,也没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那份文件是在米兰达招供之后才给他的,事先他并不知道自己的供词将在法庭上被用作证据。所以,摩尔认为米兰达的供词不是完全自愿的,他被迫“自证其罪”。这份供词不能用作法庭证据。但是,地方法院还是判米兰达有罪。摩尔上诉到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摩尔不服气,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援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裁定亚利桑那州法院的判决“违宪”,米兰达被无罪释放。最高法院的判词说:被告必须在被审问前就被告知他的权利,他有权咨询律师;在审问过程中,律师必须在场;在任何时候,只要被告不想回答问题,他有权保持沉默并咨询律师;在任何时候,被告不能“自证其罪”。米兰达案的要旨是:亚利桑那州对此案的审理程序非正义。“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同样重要,政府不能为了正义的结果而不择手段。

这个案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此,执法机构为了避免白忙活,在逮捕和审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念一段“咒语”,这就是“米兰达警告”。“警告”的内容是这样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任何话都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作针对你的证据;你有权在被询问前咨询律师,有权在询问中让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将会有一位法庭指定的律师;如果你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有权随时停止回答并咨询律师。在了解了你的这些权利之后,你是否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现在就回答问题?”

看样子,宪法对犯罪嫌疑人太温情了。当初,在审判米兰达案子时,最高法院的 9位大法官是以5∶4勉强通过最后的结论的,争议很大。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认为,这样做的后果必然是让很多罪犯回到社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但是,宪法就是宪法,不随感情而变。“宁可错放一千,不能枉杀一个”,这是美国法律无可奈何的选择。当面对强大的政府,人民也许只能用这种“矫枉过正”的方法来避免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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