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逊提出的“选举人团制”

麦迪逊提出的“选举人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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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提出了一个“选举人团制”。每个州先选出几个选举人,再由这些选举人代表人民选总统。即使人民来不及投票,这些选举人也可以替他们投票。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与各州的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包括参议员和众议员)。但是,选举人在投票的时候,是以“州”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是“胜者通吃”的原则。

比如,A州人口为100万人,每20万人有一个选举人,A州就有5个选举人。B州人口140万人,有7个选举人。C州人口60万人,有3个选举人。如果A州的100万人中有51万人选甲为总统,49万人选乙,那么,A州所有的5个选举人票都要投给甲,而不是按比例分给甲和乙。一般情况下,这样选出来的总统是“多数人”的总统,但有时也可能是“少数人”的总统。比如,A州51万人选甲,49万人选乙,A州5 票投给甲。B州71万人选甲,69万人选乙,B州7票投给甲。C州全部60万人都选乙, C州3票投给乙。最后,甲得12票,乙得3票,甲以绝对优势获胜。但是,如果你看看选民投票的情况,结论正好相反。122万人选甲,178万人选乙,更得人心的乙却落选了。这难道公平吗?

不知为什么,代表们对“选举人团制”几乎没什么异议,当天就以6票赞成3票反对的比例通过了。可能是因为“国父”们数学不好,没算过账来。时过境迁,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麦迪逊当年的理由已不存在,直接选举(普选)的条件早已具备。但美国人却固执地坚持着这个绕弯子的“间接选举法”,也不知道他们是跟全世界过不去还是跟自己过不去。总之,当你用羡慕的眼光看着这个号称“民主橱窗”的国家的人民“一人一票”选总统的时候,不要忘了,他们选举的结果很可能与民主的原则背道而驰。“胜者通吃”的规则也让“多党制”变得不可能,因为选票不能在多党之间按比例分配。“两党制”是美国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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