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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课间爬桌子摔伤,法律上对学校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侵权责任法》的第 38 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校方)学习、生活期间,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校方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校方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就不必承担责任了。这里实际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发生事故,先推定学校要承担责任,然后,学校进行举证反驳。如果学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校方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的第 39 条规定,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校方)学习、生活期间,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而校方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校方应该承担责任。两条规定的差别显而易见。38 条首先推定校方要负责,除非校方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错。而 39 条则规定,校方有过错的话,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如果学校已经给学生讲过安全问题,尽到了管理职责,学生受伤后,学校是不用担责的。
如果小孩在8周岁以下,学校一般要承担责任。如果在8周岁以上,原则上,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不能爬桌子上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除非小五父母能证明学校有疏忽过错,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